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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苏南视窗苏州7月20日讯:
“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是怎样?”“中国如何运用先例?”“江苏的参阅案例制度进行得如何”……今天上午,中外一流法学专家云集苏州独墅湖高教区图书馆,围绕着“参阅案例制度”多方发言、热烈讨论。
此次参阅案例制度国际研讨会暨培训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是独墅湖高教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的首个培训项目。参加此次国际研讨会的有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葛惟宝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瑞典地方法院Jan Alva院长、美国联邦地区法院Mark Kravitz法官和来自江苏省的各法院法官,总共68位。
任何一种法系都具有优点和缺点,怎样借鉴参考、取长补段是法学家们共同探讨研究的问题。据美国法学家们的发言介绍,在英美法系中,“先例”具有法律效应。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该遵循先例。案例的“同案同判”追求根本性的正义,“遵循先例”对诉讼当事人、律师和下级法院法官具有可预期性,使诉讼加快、花费减少,节约司法资源。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中国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改革途中,案件的参阅成了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案件要参阅,是建立在案件公开的基础上。在中国案例怎么公开,公开的范围该是多大,这是这次研讨会探讨的一个重点。据介绍,在英美法系国家所有的案例都是公开发布的,在线就可以查阅。中国目前只公布一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参阅案例制度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建立案件发布制度,专门编辑《参阅案例》,推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的建设。江苏法官培训院长李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公开的案件要有指导意义,如果案件的审判有瑕疵,就会有误导作用。案例对于英美法系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意义,但中国是成文法,案例是起参照作用,所以我们称之为‘参阅案例制度’,目前我们正在探讨。”
据主办方介绍,这次研讨会暨培训的另一个目的是用“案例分析方法”提高法官的实际技能,整体素质,关注案例,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现在高校中也开始注重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北京主任韩凯斯认为,大部分美国人对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发展了解还很少,研讨会这样的交流活动能促使两国交流,共同进步。他们中心于1999年成立,致力于这样的交流活动。他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关注中国的法律,关注中国的发展,
据悉,早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细要》中就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志、指导下级法院审制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价值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法制统一。随着中国的“入世”和不断开放、融入世界,参阅案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这次研讨会暨培训为期三天。昨天在南京进行,今明两天将在苏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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